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师范大学常州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在常州地区历届毕业生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弘扬南京师范大学的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共同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南京师范大学的建设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设在常州市工会干校(常州市小九华路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海内外校友科技协作和文化交流;
(二)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把校友在实际工作中的好经验反馈到母校,把母校近期重要工作动态和重要科技成果通报给校友,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宣传母校、关心母校、服务母校,为办好母校献计出力。
(四)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通过开发校史资源,发挥校友作用,沟通母校与社会的联系,推动、提高母校办学质量与效益,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的建设。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南京师范大学校友;
历届南京师范大学(包括学校前身)的研究生(包括博士后、博士、硕士、研究生班)、本科、专科、函授、夜大、自学考试、干部专修科的毕业、结业、肄业生以及进修生、委培生、专科证书班和外国留学生。曾在上述校、院、系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校友会联系,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推选权、被推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联络校友,参加并支持校友会的活动;
(四)加强海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促进母校的发展;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州市教育局审查并报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分配,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买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四)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这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常州市教育局和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1 5日内,报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常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常州市教育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 0 02年8月2 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